孫逸仙文化股價行情討論-林秋離推孫逸仙文創平台 陸名畫家李鳳鳴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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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秋離推孫逸仙文創平台 陸名畫家李鳳鳴助陣

江昭倫

台灣知名音樂人林秋離2010年成立「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希望結合兩岸音樂創作人與兩岸當代藝術創作人,加上科技技術,開發文創版權新價值。最近更邀請到大陸著名水彩大師李鳳鳴助陣,希望以李鳳鳴的畫作加上他的歌曲作為數位電影創作題材,入選者不但可獲得補助,並有機會角逐大陸金雞百花獎。 林秋離是台灣相當知名的作詞人,創作無數受歡迎的歌曲如黃鶯鶯的「哭沙」、張惠妹的「聽海」、「剪愛」等,之後創立海蝶唱片,一手捧紅歌手林俊傑與阿杜,事業版圖橫跨兩岸與東南亞。他的另一半則是知名作曲人熊美玲。 2010年,林秋離成立「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希望透過食、衣、住、行、育、樂等各種異業結合,打造文創新產業。最近則與大陸知名水彩大師李鳳鳴合作,鼓勵兩岸新銳導演以他的歌曲和李鳳鳴的畫作元素進行數位電影創作,入選者將可獲得新台幣50萬元製作贊助金,並有機會競逐大陸金雞百花獎數位電影獎項。 林秋離表示,身為台灣音樂人,他希望可以為台灣音樂人和藝術家多做一些事情,讓藝術作品與音樂結合,創造更大價值。林秋離說:『(原音)我們把各種的文化通過創意把它銜接在一塊,讓藝術家它的作品不是被某人收藏在一起而已,它可以更大化、更具象化,這些東西都是孫逸仙(平台)想要作的事情想要完成的一些任務。』 在林秋離的引薦下,李鳳鳴今天(28日)特別出席台北記者會,宣布與孫逸仙文化公司的合作計畫,並慨捐兩幅價值1,500萬的畫作給台灣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中心與紅心字會作為義賣品。長期推動兩岸電影交流的電影大師李行也到場見證。

重複授權挨告 知名詞曲創作家勝訴
知名詞曲創作夫妻檔林秋離與熊美玲,2011年將名下所有創作詞曲,以800萬元授權給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遭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曹光澯持授權契約提告,訴請兩夫妻共同歸還不當得利200萬元,林氏夫妻抗辯契約被變造,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林氏夫妻狡辯,但雙方簽約時為舊法時代,林氏夫妻仍保有著作財產權,判曹男敗訴。

曹男提告主張2000年12月跟林氏夫妻簽約,林氏夫妻將簽約日前名下所有創作詞曲以及簽約日後5年內創作詞曲,全數專屬授權曹男公司,可使用到兩夫妻死後50年內,林氏夫妻不應違約將同一份授權內容另外收錢授權他人使用。
智財法院認定契約是林氏夫妻親簽,但《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正,新法規定原始創作人專屬授權他人使用後,於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再主張著作財產權,舊法卻允許原創作人專屬授權他人後,仍繼續享有著作財產權。林氏夫妻當年收曹男2千萬元版稅簽約,如今不認帳還授權給自己公司,但受法條不溯及既往的保護,法官判曹男敗訴,不過林氏夫妻與曹男的契約仍有效。
公司簡介
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像孫逸仙先生一樣的創建者,只是舞台及戰場隨時空轉換至文創產業平台之上。換言之,每個人都可以是創意者,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創作的樂趣, 更可以藏愛並享受文創作品的成果。

在此概念下,孫逸仙文化公司將聚匯相同價值觀的伙伴,以「孫逸仙」為最佳平台;「孫逸仙」將成為「轉換門」, 是歷史時空〈將歷久彌新的文化瑰寶轉換成時尚文創產品〉,是異業整合〈各藝術經營專業領域交流、匯整、共創的樞紐〉,是諸流聚轉〈將創意流+製作流+行銷流+金流〉。 除服務自有品牌產品外,更開放予各不同產業組織、領域來開發更寬更遠更深的願景並實踐。

公司基本資料

統一編號 53347473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公司名稱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SUN YAT SEN CULTURE CO., LTD.)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資本總額(元) 2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 80,000,000
每股金額(元) 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 8,000,000
代表人姓名 林椿櫻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2之3號4樓之2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100年06月10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108年09月23日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無
所營事業資料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I102010  投資顧問業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IZ10010  排版業
IZ13010  網路認證服務業
J302010  通訊稿業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J399010  軟體出版業
J601010  藝文服務業
J602010  演藝活動業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JA05010  留、遊學服務業
JB01010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F501060  餐館業
F501030  飲料店業
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IG01010  生物技術服務業
I105010  藝術品諮詢顧問業

董監事持股

序號 職稱 姓名 所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數(股)
0001 董事長 林椿櫻 5,790,000
0002 董事 何正言 950,000
0003 監察人 唐逸龍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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